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省各系列(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答辯工作,提高評審質量,確保評審結果客觀、公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山西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答辯規則》。
第二條 全省各系列(專業)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均須組織參評人員進行能力、水平答辯。所有參評人員必須參加相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統一組織的能力、水平答辯。
第三條 評審答辯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社會、業內認可的原則,堅持知識與能力并重的原則

二 組織


第四條 評審答辯要在省人事廳的指導、監督下,由各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統一組織,按專業(學科)分組進行。每個答辯組須由 3 名以上專家組成,指定其中 1 名為組長,負責本專業或學科組的答辯工作。
第五條 評審答辯,要在評審委員會的專業(學科)組審查評審材料和綜合評議前獨立進行。可由本年度執行評審委員會的專業(學科)組完成;也可由同行專家組成專業(學科)答辯組,單獨完成。
第六條 答辯組專家對評審材料審查及命題采取匿名方式,做到公平、公正。現場答辯公開進行,做到答辯現場開放允許他人旁聽。
第七條 各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在組織答辯過程中要為每個答辯組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負責答辯過程中的聯絡、記錄、核分等具體工作。答辯準備和進行過程中,要對參加答辯工作的專家及有關工作人員實行集中封閉管理。
第八條 各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在組織答辯前及答辯過程中,要及時與省人事廳聯系、溝通,通報有關情況。各專業(學科)答辯組參加答辯人員的成績分布,必須符合本規則要求。

三 材料審查與答辯命題


  第九條 答辯材料的報送及整理。答辯者須提供答辯論文(一篇)及本人任現職期間或近 5 年來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論文、總結按照附件一、二(附后)要求打印一式五份,經所在單位審查并加蓋單位印章后,連同論文刊物原件一并交相關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答辯論文須為本人在任現職期間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本專業學術刊物公開發表(晉升正高者須為國家級刊物),能代表本人專業學術水平的專業論文。
第十條 答辯材料審查。各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在答辯材料提交答辯組專家審查前,要按照匿名審查的要求,對答辯材料進行保密處理。答辯組專家要對答辯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客觀地對申報者的專業工作能力和學術水平進行鑒定。經審查鑒定,認為其專業工作能力和學術水平不合格的直接淘汰。認為其專業工作能力和學術水平合格的根據答辯者答辯論文的質量,在審閱、討論評議的基礎上,對其學術水平進行評價賦分(賦分標準見附件三)。
第十一條 答辯命題,答辯組專家按照國家相應《試行條例》和《評審條件》要求,本著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察答辯者專業能力、專業學術水平的原則進行命題,答辯題目應涵蓋專業知識和創新能力等內容。
答辯題目分本專業(學科)公共題目和個性題目兩類。公共題是考察、了解答辯者應具備的專業知識和學術水平的題目,應區分正、副高級分別擬定。題目數量應在本專業(學科)組同級答辯人數的 3 倍以上,參加人數少于 20 人的組,命題數量不得少于 60 道。個性題著重考察、了解答辯者應具備的工作能力和專業創新能力。要根據答辯者提交的論文和總結中涉及的專業問題擬出 3 道以上學術、技術含量較高的個性題目。

 現場答辯及賦分


第十二條 現場答辯步驟: 1 、答辯者簡要介紹本人的專業工作情況,簡述本專業學科發展最新動態及本人答辯論文的主要學術、技術觀點。此過程不超過 5 分鐘。 2 、專業知識測試。參評者從本答辯組備好的公共題目中隨機抽取 3 道題,選其中 2 道題做出回答。此過程不得超過 8 分鐘(實行考評結合的系列(專業)此步可免)。 3 、專業工作及專業創新能力測試。當場拆封答辯組事前為其準備的 3 道專業個性題,要求回答其中至少兩個問題。此過程不超過 8 分鐘。 4 、答辯組專家代表進行現場點評。 5 、各位答辯專家評分。工作人員負責記錄、核分(現場答辯的賦分標準見附件四)。
第十三條 分值的整理與核準。專業(學科)組答辯、賦分結束后,組長召集本組專家,根據評委會要求對本組賦分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對每位答辯者所得分值進行整理核準。

 成績及使用


第十四條 答辯成績實行百分制量化并按優、中、差三個檔次進行分類。總成績構成中,論文學術水平評價成績占 40% ,現場答辯評價成績占 60% 。實行考評結合的系列(專業),論文學術水平評價成績占 40% ,考試卷面成績占 30% ,現場答辯成績占 30% 。答辯總成績 85 分以上為優、 60 — 84 分為中、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為差。
第十五條 專業(學科)組答辯成績分布結構,實行分檔次按比例控制。優、中、差三個檔次人數比例掌握在 3  6  1 。不符合此要求,本答辯組須進行統一調整。
第十六條 各高級評審委員會要高度重視答辯成績在綜合評審中的使用。答辯成績為差者,列入淘汰對象,專業(學科)組一律不得向評委會推薦;破格晉升人員,答辯成績未獲優者,專業(學科)組一般不向評委會推薦;正常晉升人員,答辯成績為中偏下,專業工作業績不突出者,專業(學科)組一般不向評委會推薦。

  


第十七條 參加答辯的專家和工作人員,都要遵守評審工作各項紀律,嚴格執行保密、回避等規定。確保答辯過程嚴謹有序,答辯成績客觀、公正。
第十八條 過去實行的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有關規定和做法,一律停止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